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技工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关于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我省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对象及备案主体

(一)备案对象

1.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鉴定机构;

2.具备以下条件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经备案后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1)具备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备案主体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受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省属企业、学校、行业组织,以及鉴定技师以上(含)资格的单位所提交的备案申请。

2.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市县人社部门”,具体受理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发文明确)负责受理市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企业、学校和行业组织等鉴定高级工以下(含)的单位所提交的备案申请。

二、优化办理流程

(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部门(单位)填写《海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

(二)出具备案回执。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备案表》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县人社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填写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

市县人社部门在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报送鉴定机构备案信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在我省拟设立的鉴定机构,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备案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三、加强信息公开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要建立全省鉴定机构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线上申请备案。建立全省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并与国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向社会提供鉴定机构的查询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鉴定机构备案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建立退出机制。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流程,构建鉴定机构诚信体系,对鉴定机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过程监督管理。建立举报响应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要及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各鉴定机构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检查,及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计划、鉴定获证人员信息等,建立工作台帐,妥善保管有关文档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本通知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2日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6520086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