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仲裁便民服务,规范仲裁档案查阅复制工作,方便案件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公权力机关依法依规调阅仲裁卷宗档案,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的阅卷知情权、使用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仲裁档案查阅制度。

一、申请查阅主体包括:案件当事人、受委托律师和其他仲裁代理人。

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无法授权当事人的配偶、直系近亲属因正当理由,持有效证明关系文件,均可以查阅(复制)该案正卷有关内容。

国家机关确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经档案管理员审查后,可以查阅(复制)仲裁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二、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咨询电话0898-66775828)。

三、查阅地点:海口市西沙路4号海口市人事劳动仲裁院一楼服务大厅。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仲裁档案,将严格限制利用范围,由当日值班员审核。

档案正卷中当事人本人提供的材料、本方证人证言、庭审笔录、裁决书可以提供查阅并复印。其他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不得提供查阅。

五、查阅流程:

1、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查阅(复制)申请;

2、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当事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代理人证件等);

3、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查阅(复制)条件,并作好登记。对身份信息不全或无权查阅的材料,告知对方不能查阅并陈述理由;

4、符合查阅条件的,报告当日值班员;

5、值班员核实确认后,填写《海口市人事劳动仲裁院档案查阅(复制)审批表》向档案管理员申请调取档案;

6、申请人在值班员的陪同下查阅(复制)档案材料,申请人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查阅或领取;

7、值班员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即时归档。

六、时间要求

申请人提出阅卷申请后,经办人需及时安排,无法即时安排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安排。



附件:

1、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2、查阅主体必备材料

查阅主体

需准备的核心材料

自然人当事人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代理律师

律师执业证、加盖公章的律所介绍信、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

本人身份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