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1月1日消息(记者蔡文娟 摄影晁聪)10月29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由各部门同时印发了10项相关配套性文件。11月1日,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就《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央广网记者 蔡文娟 摄

《实施意见》从总体要求、工作职责、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和加强组织保障等6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以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核心任务,明确了海南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企业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市县(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意见》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因工程结算纠纷和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解决了“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提出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所有工人实名登记、签订劳动合同、记录考勤,未实名登记并签订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工地做工,主要解决了“钱发给谁”的问题;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施工总承包开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对于欠薪应“怎样惩戒”的问题,提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发生欠薪时,通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或应急周转金予以清偿,将“两金”作为兜底保障。

其中,在调整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方面,新出台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重点在小微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方式、人工费用比例等方面予以调整优化,明确了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或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可不开立专用账户。

此外,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等多个配套性文件,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5-10万元罚款,还通过建立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形成监管闭环。

海南省人社厅副厅长王丽芳表示,《实施意见》及10份配套性文件,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既平衡好企业发展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又促进了开放合作和市场公平竞争,将为加强海南省劳动力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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