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美兰区工作实际,经充分协商,形成以下协作机制。

第一条  以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主要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调、裁、诉有效衔接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各职能部门参与,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美兰辖区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引进依法维权的轨道,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

第三条  海口市美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调、裁、诉衔接机制主要成员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人社局。

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对矛盾激化可能性大的纠纷,尤其是群体性、敏感性纠纷,要着眼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

第四条 区法院指定民事审判庭下设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巡回法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指定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区人社局指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区司法局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诉调对接部门,具体负责调、裁、诉对接工作协调、指导、归口管理、数据统计以及相关调解、仲裁和诉讼业务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 建立成员单位日常业务对接机制。设立美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服务中心,区法院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巡回法庭、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下称:执法大队)安排人员联合进驻服务中心,集中受理、联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化解工作。

第六条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提前沟通机制。区司法局、执法大队在调解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可向区仲裁院、区法院提出咨询。区仲裁院、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的层面对相关问题给予指导和答复。同时,对于可能进入仲裁和诉讼的重大、敏感性纠纷,区司法局、执法大队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区仲裁院和区法院。

区司法局、执法大队在调解重大疑难案件过程中,需要区法院、区人社局依法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来化解矛盾纠纷的,区法院、区人社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七条  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执法大队、区司法局、区仲裁院、区法院应当发挥联合办案机制,有效利用各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统计的各类信息数据,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矛盾化解提供数据上的支持。

第八条  区司法局、执法大队协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双方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可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可向区仲裁院申请仲裁审查。

第九条  对于申请司法确认或仲裁审查的案件,区法院、区仲裁院应当开设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审查。在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条  区法院对追索工资的农民工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要积极为其办理诉讼费和执行费用的减、免、缓手续,确保其能够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调解进入执法、仲裁或者诉讼的纠纷,执法大队、区仲裁院、区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第十二条  区法院应强化措施,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活动。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区法院应当优先安排人力、物力,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依法尽快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典型做法或案例,要及时予以总结,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要加强正面引导和宣传,扩大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