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6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184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

二、申报范围及对象:市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等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缴费基数确定

(一)各参保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2021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确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2020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2020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业年金申报缴费基数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

(三)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四)参保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四、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汇总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参保单位按规定填报《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并同时提供社保系统导盘格式的申报基数电子表格(见附件3)。

(三)《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公示情况说明》(见附件4)

五、申报方式

柜台申报:单位严格按照材料申报的要求,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供相应材料到柜台申报办理。

网上申报:单位登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业务大厅,登陆后在“缴费申报”栏目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申报”菜单进行年度申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柜台或网上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须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并告知职工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别、缴费工资等内容。

(二)柜台办理申报的单位,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经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印章后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填写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必须与身份证件上一致。网上办理申报的单位,无需报送纸质材料,但要填写《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年度申报表》纸质版自存单位备查。

(三)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及缴费工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缴费基数(网报数据)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前,可以修改(网上回退),但一经核定后不再变更。

(四)请各单位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安排布置年度申报工作,并转发此文给下属或相关单位,确保年度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五)各单位可登陆海南省社会保险单位网上申报系统,点击“经办表格下载”进入窗口,然后点击“保险关系管理处经办表格”区下载文件及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