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规定,结合《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海府办〔2018〕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基础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每年完成对我市上一年度贴息工作开展1次专项检查,检查形式为全面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并将检查报告(包括整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及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配合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条 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加强在保管理,严格常态化风险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监测分析工作;会同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

第六条 经办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将创业担保贷款各项数据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将贴息贷款合同、借款和还款相关凭证,贴息凭证等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及时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区分符合国家政策的贷款和省级放宽政策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七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及中职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支持对象范围。按照我省《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相关资格条件引进的人才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有具体经营项目,且注册经营地址须在我市辖区。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注册经营地在我市辖区。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贴息

第九条 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150BP。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贷款信用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借款个人、合伙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二条 贴息标准。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逾期不贴息。

第五章 经办流程

第十三条 受理与初审。创业项目注册经营地在我市的申请人(包含自然人和小微企业,下同)向经办银行递交材料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受理后,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对创业项目进行上门调查,并对申请人征信信息、偿债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复核与担保。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申请人资格、反担保材料进行审核,核准调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函。

第十五条 放款。经办银行按规定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第十六条 贴息。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贷款发放明细表和已贴息贷款明细表报送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结算,拨付本季度贴息资金。

第六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或社保卡

(二)户口本或居住证;

(三)人员类别证明;

人员类别

提供证明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创业证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退役证件

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证明

高校及中职院校毕业生

毕业证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下岗证、失业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户口本(户籍地在乡村)

网络商户

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及合作协议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建档立卡证明

(四)营业执照和行业准入许可证(若属合伙经营的须提供市场监督部门备案的机读档案);

(五)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无须提交未婚证明);

(六)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或社保卡;

(七)反担保材料:①自然人反担保的提交反担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②抵押、质押反担保的提交抵质押物相关凭证;③第三方机构反担保的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担保确认函;④免除反担保的提交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相关材料

(八)经办银行认为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为小微企业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二)营业执照和行业准入许可证;

(三)企业简介、企业机读档案、《企业信用情况承诺书》;

(四)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

(五)《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用工单位招用职工(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

(六)申请当月的社保缴费汇总表、参保人员花名册、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

(七)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材料。

第七章 反担保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

(一)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

(四)经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

第二十条 除符合免反担保条件的以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结合的反担保方式。

(一)自然人反担保。可由本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稳定职业、月平均工资5000元以上的就业人员,为贷款申请人提供信用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土地、房产、车产等。

(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保单、有价证券等。

(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由省内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村合作社和企业等提供反担保。

第八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分担比例。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担;对超出中央财政规定部分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和市财政按6:4比例共同承担。省级和市财政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贴息流程。

(一)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全市资金需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实行预拨机制

1.贴息资金预拨流程:经办银行根据放贷情况合理测算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季度结束前20个工作日将下一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将资金预拨给各经办金融机构。

2.贴息资金结算流程: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贷款发放明细表和已贴息贷款明细表报送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结算。

(三)市财政局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采取季度核算、年中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多退少补。由于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造成漏贴、少贴的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承担。多贴部分由市财政局扣回。

第九章 担保基金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应不少于 5000 万元,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受委托负责运营管理,实行专账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在开展合作的经办银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贴息资金账户,市财政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注入担保金。

第二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在该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提高放大倍数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则上按各银行年度创业担保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存各经办银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二)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担保基金规模。

(三)研究议定合理代偿率等工作指标。

(四)必要时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经办银行动态管理,鼓励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经办银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经办银行的考核,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业绩较好的予以奖励,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年度内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取消经办资格。

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代偿率=代位清偿总额÷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达到5%,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10%,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审定后,经办银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额超过基金的20%时,应停止办理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其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批准后,再恢复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担保基金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作为担保基金补充来源之一,纳入担保基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和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共同追索,追索期限为3个月。借款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经催告后仍不能归还的,由担保基金承担代偿金额的80%,经办银行承担代偿金额的20%。具体由经办银行填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代偿后银行、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继续追偿,共同诉讼,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借款人、反担保人的财产,直至司法程序完成为止。

追偿所得或处置抵(质)押物收入按代偿比例用于补偿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逾期贷款经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履行追偿程序结束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核销坏账并做好账销案存。

第十章 奖励考核

第三十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为依据实行额度递升奖励。

(一)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但较上年发放贷款量未增长的,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0.5%给予奖励。

(二)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增长率在10%(含)以下的,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0.8%给予奖励。

(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增长率在10%以上的,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1%给予奖励。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含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财政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担。

奖补资金对象为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奖补资金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补资金分配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比例综合考虑贷款利率优惠程度、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不良率、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

每年年初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上一年度的奖补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奖补资金,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按分配比例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各经办银行的指定账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0〕5号)和《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海府办〔2018〕18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20〕5号)废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