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

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决定在我省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目的

通过启用《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工资监管平台”),推进“多网融合、一网监管”、全面打造全省劳动用工监管“一张网”,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注册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工资监管平台,新建施工单位登录账号,施工单位使用账号登录工资监管平台新建本单位下工程项目账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的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配合总承包单位开展工资监管平台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使用工资监管平台管理。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应将劳动合同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2.项目工地需安装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进行实名认证的,不能进入项目工地施工。

(三)监理单位将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畴,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开展工资监管平台管理,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四)银行根据项目参建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做好保证金账户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工资卡办理及工资发放工作,并实时反馈数据至工资监管平台。

三、实施范围及模式

(一)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主体直接应用工资监管平台。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照《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琼建管〔2018〕155号)要求,使用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即“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管管理系统)进行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考勤。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与工资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其硬件设备供应商按数据接口协议开发接口,工资监管平台从连接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硬件设备上获取实名制信息,进行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管理、专户开设、维权公示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施工合同造价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接入工资监管平台。

四、系统使用及要求

工资监管平台主要由信息化系统和硬件设备两部分组成,其功能包含了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工费拨付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注销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内容。

(一)工资监管平台提供给各级人社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银行使用。

(二)实名制硬件设备包括认证比对采集设备和人脸识别考勤设备等。硬件设备坚持市场统一开放,技术不设壁垒原则,由施工总包单位自主选择,硬件设备应符合我省工资监管平台管理接口要求(相关要求和接入技术规范可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查询)。

(三)工程项目开工前,“实施范围及模式第(一)款”规定的项目要完成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的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调试,“实施范围及模式第(二)款”规定的项目要完成住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的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调试。由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实名制考勤设备安装以及数据接入,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不得开工。

(四)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管理需求,在工人活动相对频繁区域安装考勤设备或者安装移动考勤设备进行实名制考勤。对于施工场地点多、面广、人员集中困难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考勤方式,但必须按照用工实名制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信息采集,使用工资监管平台进行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管理、专户开设、维权公示等信息化管理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工资监管平台管理考勤工作可不再开展。相关参建单位应在结清所有劳务人员工资后及时结束工资监管平台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2021年1月31日前)。各市县要完成工资监管平台使用培训工作,并将“海南省建筑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中的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信息录入工资监管平台,转入工资监管平台管理。

(二)全面启用(2021年2月1日-6月30日)。全省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市县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验收(2021年6月30日-7月10日)。省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市县使用工资监管平台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工资监管平台管理全覆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人社、综合执法部门作为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和相关措施;加强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的宣传,加强对参建单位和项目的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监督项目参建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对本项目所有劳务工人开展工资监管平台管理;要不定时抽查进场劳务工人是否纳入工资监管平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负责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合人社、综合执法部门对工资监管平台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硬件设备供应商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硬件设备供应商实施管理,实施硬件设备供应商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及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5。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对硬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查、评价机制。对设备不符合要求、设备质量不高、服务保障差、企业评价低的硬件设备供应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向社会通报,并停止其硬件设备接入工资监管平台。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用实名制管理硬件设备管理仍按照原有方式即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实名制监管系统终端设备登记管理的通知》(琼建管〔2018〕186号)执行。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要求开展工资监管平台管理,选用不符合要求的硬件设备,采取破坏系统设备,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方式故意逃避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的,各市县要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给予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限期整改、诚信扣分、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四)做好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省人社厅及工资监管平台技术开发单位应做好工资监管平台系统所采集记录的数据安全防护工作,未经省人社厅书面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企业或个人。

 

 

 

 

 

抄报:省政府王路副省长

抄送: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