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奖励权限问题

(一)嘉奖。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海口、三亚、儋州市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区)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记功。省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海口、三亚、儋州市属及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事业单位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三)记大功。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关于申报程序问题

(一)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申报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作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其主管部门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

(二)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申报程序。

1.嘉奖

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2.记功

(1)海口、三亚、儋州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2)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3)其他市县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3.记大功

(1)省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2)海口、三亚、儋州市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3)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4)其他市县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三、关于奖励比例问题

(一)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本单位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总数(下同)20%、2%。乡镇事业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3%;获得集体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2年及以上获得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有困难的,其奖励工作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二)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拟奖励对象(范围)、成绩贡献和实际需要,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或适当提高比例。

(三)经组织批准参加乡村振兴、挂职锻炼和离岗创新创业等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的奖励,不占用所在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四、关于奖励实施问题

(一)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二)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各单位(部门)要在工作、生活上对获得奖励人员给予关心关怀,对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人员可组织健康体检、疗休养等活动。

(三)一次性奖金通过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五、其他问题

(一)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一般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方案,并予以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奖励工作。

(二)定期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一般给予嘉奖。

(三)及时奖励不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定期奖励工作,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四)在嘉奖候选人中被评为记功或者记大功的人员,不再重复嘉奖。

(五)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过的个人和集体以及已经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省级称号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六)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奖励决定相关文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七)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