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琼人社发〔2024〕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即失业保险现行单位缴费费率0.5%、个人缴费费率0.5%的政策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基本条件: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裁员率条件。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为参保企业2023年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2023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
2.缴费条件。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3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二)实施范围。参保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市场主体。
(三)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4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五)发放程序。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精准筛选比对,确定符合享受稳岗返还参保企业名单、类型、返还金额等,通过短信、系统推送等方式告知参保企业,经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参保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
(六)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向参保缴费职工发生活补助,二是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组织参保缴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四是组织参保缴费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五是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不适用“免申即享”,已进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登记备案的单位,可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稳岗返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计算裁员率时,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不分别单独计算。计算返还标准时,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参照实际用工单位返还条件和标准执行,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按照劳务派遣单位自身返还标准执行。
2.对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3.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个月内完成拨付和使用,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未按规定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将未拨付使用部分退回失业保险基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八)政策有效期: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企业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补贴证书范围: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中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不在补贴之列。
(三)补贴标准: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300元、高级(三级)1800元。
(四)申领条件:一是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1年以上;二是在取得证书一年内申请。
(五)每人每年申领补贴不超过3次。
(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享受一次。
(七)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八)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九)政策有效期: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