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发〔2016〕238号)下发后,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讲政治的高度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采取有力措施,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工作部署,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7年10月18日,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海府〔2017〕108号)。1年后,我市对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问题进行了修订完善,2018年12月12日,在全市印发并执行新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海府〔2018〕142号)规定,海府〔2017〕108号予以废止。

二、任务目标

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到2022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主要内容

142号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这一核心,明确了我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企业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从健全完善欠薪预防、欠薪处理、欠薪惩戒工作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一条措施。

六个方面主要是: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全面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全力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高执法维权服务能力、严格落实责任。

二十一条措施主要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加强企业用工监管、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强工程执法监督、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严厉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窗口建设、加强执法效能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四、新旧政策差异

海府〔2018〕142号文在海府〔2017〕108号基础上,一是适当提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缴存,不再封顶。二是对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1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 30%;2 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70%;4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90%;5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已享受减免政策的在建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其工程项目按工程中标价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注意事项

142号文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