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制定了《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试行)》。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要求,建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监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有效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权威和仲裁公信力,避免国家利益损失,保障社保基金安全,防范虚假仲裁。为做好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定了《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办案监督规定》)。

二、主要内容

全文共十五条,重点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的内涵、方式进行了明确规范,细化规定了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应当撤销的情形。

(一)仲裁办案监督的概念。仲裁办案监督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以及参与办案的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监督活动。

(二)仲裁办案监督的类型。仲裁办案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即时监督,明确监督方式包括:旁听开庭审理;列席合议庭案件评议;查阅案件卷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组织即时监督的情形。具体包括:接到投诉举报的;发生负面舆情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四)仲裁委员会办案监督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撤销原处理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对仲裁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申请受理阶段的具体监督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监督: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对不予受理的争议案件拒绝出具法律文书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案阶段的具体监督规定。争议案件的办案程序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监督程序在争议案件裁决期限内进行处理: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开庭的;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符合回避情形未回避的;因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原因,使当事人未能充分行使仲裁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的情形。对已送达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并出具仲裁决定书: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导致仲裁机构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作出错误裁决、调解的,以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八)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的程序。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定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的,应当自作出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九)对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形和方式。处理情形具体包括: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违反仲裁员廉洁自律规定;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处理方式包括: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