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劳动者失业风险上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报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对失业人员加大失业保险保障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文件精神,更好保障我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27号),明确我省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通知》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原则,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金期满的大龄失业人员等都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救急与救困相结合原则,既有常规性的失业保险金政策,也有应对疫情阶段性实施的失业补助金政策。四是快办原则,通过放宽申领限制、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畅通申领渠道,在特殊时期确保参保的失业人员及时便捷得到生活保障。

《通知》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失业保险保生活功能在特殊时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助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通知》明确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我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对上述参保失业人员,具体保障内容有什么区别?

答:上述参保失业人员的保障标准、发放方式有所不同。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发放标准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对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按月发放,其中,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请问如何确保失业人员能够方便快捷领到失业保险待遇?

答:我省严格执行人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精神,对各市县经办服务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放宽申领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二是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无需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三是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以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实行“一门、一窗”式服务,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四是取消各类附加条件,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金情况记入职工档案等。

为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到失业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