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8周,海口12345热线平台受理我局办件1592件,9月累计处理工单4876件。通过对本周工单的统计分析,综合各渠道人社业务咨询情况,提炼本周热线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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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目  录



热点问题1:“存档人员档案材料归档”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地址?


热点问题2:人才住房补贴要求人才引进时间如何界定?


热点问题3: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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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回  应


热点问题1: “存档人员档案材料归档”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地址?


答:1.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查材料――档案材料归档――办结。

2.所需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2、归档材料(原件)

3.办理地点:海口市蓝天路南侧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

热点问题2:人才住房补贴要求人才引进时间如何界定?


答: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

热点问题3: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答:办理须知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办理流程:海口市人事劳动仲裁院办案流程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定。
二、管辖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2、驻海口市的、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上述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住所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
办理地址:海口市西沙路4号市仲裁院
4、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各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仲裁适用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仲裁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人事或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五、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限内提起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一起合并审理。如果该反申请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被申请人应另行申请仲裁。
六、开庭
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时,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员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七、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终局裁决的,被申请人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