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微博称:我是海南师范大学一名大四即将毕业的学生,在XXXX有限公司实习,我们3月18号开学的,所以我在3月15号辞职的,辞职至今已一个月了,但是该公司拖欠工资,我到现在都没有拿到一分钱,我多次向公司项目经理和人事询问,他们都是不回信息或者说不知道,实在让人气愤。我在该公司期间做的是国土三调,项目地点是在湛江市雷州市,三调项目外业工作非常辛苦,每天风吹日晒的,我辛辛苦苦工作了那么久却没有拿到一分钱,实在心有不甘。

 

回应:当事人的身份为学生,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学生打工并不受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职权受理范围内。其与公司属一般的劳务关系,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建议转辖区街道办或法院诉讼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