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 行使依据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生育保险条例》(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生育保险条例施行细则》(2009年1月1日);
三、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以上两款规定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四、未及时办理备案
生产前未及时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的,可在生育后半年内补办备案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五、申报材料(申请)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生育服务证或生育登记证明
3、结婚证
4、孕期保健手册
六、办理期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线上:
1.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岗核对参保人享受医疗待遇情况;
3.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二)线下:
1.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岗核对参保人享受医疗待遇情况;
3.线上审批备案。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申报方式
(一)现场申报,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怡心路九号房屋档案综合大楼一楼大厅——3-6号窗口;
(二)网上申报,“海南医疗保障局”登陆网址:https://ybj.hainan.gov.cn/hallEnter;或微信小程序里搜索海南医保—省外生育登记备案。
十一、联系方式
(一)单位: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联系电话:0898-6652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