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 行使依据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生育保险条例》(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生育保险条例施行细则》(2009年1月1日);

三、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以上两款规定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四、未及时办理备案

生产前未及时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的,可在生育后半年内补办备案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五、申报材料(申请)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生育服务证或生育登记证明

3、结婚证

4、孕期保健手册

六、办理期限

1.法定时限:无;

2.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线上:

1.线上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岗核对参保人享受医疗待遇情况;

3.工作人员登记备案。

  (二)线下:

1.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岗核对参保人享受医疗待遇情况;

3.线上审批备案。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申报方式

  (一)现场申报,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怡心路九号房屋档案综合大楼一楼大厅——3-6号窗口;

  (二)网上申报,“海南医疗保障局”登陆网址:https://ybj.hainan.gov.cn/hallEnter;或微信小程序里搜索海南医保—省外生育登记备案。

十一、联系方式

    (一)单位: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联系电话:0898-6652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