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海人社发〔2018239

 

      发文时间:2018718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扶贫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落实九条特殊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13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大力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7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省、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增加收入,发挥就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政府高度重视、强力推动,动员各方资源、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搞好服务。

(二)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就业意愿,促进人岗匹配。

(三)坚持分类施策。根据贫困劳动力的就业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四)坚持因地制宜。鼓励结合当地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地方特色,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三、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的目标,紧扣“严、准、实”的工作标准,以提升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最终实现就业脱贫为首要工作任务,积极推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帮扶等工作,确保措施更硬、力度更强,重点通过摸清基础信息、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劳务协作、加强职业培训、做好就业跟踪服务等措施, 确保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所有具备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零就业贫困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符合条件的、有参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均能参加职业培训,确保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100%,建立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长效机制,促进全市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全力打赢就业脱贫攻坚战。

四、主要工作和任务分工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扶贫岗位扶持就业

1.开发就业扶贫特设岗位扶持就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区人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扶贫办,各镇政府)

(1)开发范围:各区人社部门对“十二五”以来确定的贫困村,按照每村不超过5个的数量,统筹开发就业扶贫特设岗位,优先安排转移就业困难、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零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

(2)发放标准:就业扶贫特设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不需用人单位配套补贴资金。

(3)补贴期限:截止至2020年底。

(4)岗位设立、补贴发放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就业扶贫特设岗位的设立,由相关贫困村所在镇政府公示无异议并填报《海口市就业扶贫特设岗位认定申请表》,连同《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拟安置就业人员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送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审批。

就业扶贫特设岗位补贴发放由上岗人员所在镇政府公示无异议并填报《海口市就业扶贫特设岗位补贴申请表》、《海口市享受就业扶贫特设岗位补贴人员名单表》,连同《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安置就业人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送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审批。

(5)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就业扶贫特设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人社部门提出具体经费需求报请区政府追加就业补助资金解决。

2.开发其他岗位扶持就业。(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保安、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政府各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发各类工作岗位,必须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有条件的镇,可自主开发各类村级服务岗位。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就业扶贫工作,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3.相关要求

(1)加强岗位开发管理。各级各部门对政府出资开发的就业扶贫岗位,要加强后续管理,按照“谁开发、谁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得虚设岗位、变相发钱。要规范推荐程序,村“两委”在推荐贫困劳动力上岗时,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确定的条件,进行推荐并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优亲厚友。要强化培训,贫困劳动力上岗前,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使其熟悉基本礼仪、了解岗位职责、掌握劳动技能、遵守工作纪律,更好地适应岗位要求。要统筹把握好各类就业扶贫岗位补贴标准,防止造成不同岗位贫困户之间的攀比。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岗位开发程序,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于上岗工作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上岗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做好技能培训期间的伙食、交通补助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区人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扶贫办)

1.发放标准:各区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劳动力市场供需实际,组织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免费技能培训,鼓励贫困劳动力积极参训,给予培训期间50元/天·人的伙食、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培训和伙食、交通补助。

2.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贫困劳动力申领技能培训伙食、交通补助,由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合同书、培训花名册、参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海口市贫困劳动力参加免费技能培训期间伙食交通补助申请表》并报送负责组织技能培训的区人社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逐一发放到参训贫困劳动力个人银行账户。

3.经费支出渠道:发放技能培训期间伙食和交通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人社部门提出具体经费需求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从地方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以外)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三)做好外出务工奖励性补助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区人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扶贫办,各镇政府)

1.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1)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海口市贫困劳动力,凭城镇从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缴费满6个月)或相应的工资发放凭证(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满6个月)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所在村委会和帮扶责任人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海口市贫困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非灵活就业)奖励性补助申请表》,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励。(2)对于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个月至少20天)以上的海口市贫困劳动力,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城镇从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缴费满3个月)或相应的工资发放有效凭证,以及所在村委会和帮扶责任人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海口市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务工奖励申请表》、《海口市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务工奖励明细表》, 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励。

2.审批程序:贫困家庭劳动力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区人社部门核定发放奖补资金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3.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外出务工奖补所需资金,由各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人社部门提出具体经费需求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从地方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以外)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4.相关要求:各区要结合生态保护、内河湖整治、环岛旅游公路建设,以及自贸区(港)建设引进的公司、企业对雇佣大量劳动力的需求,主动作为,积极加强供需双方劳务对接,教育和引导贫困劳动力通过外出务工实现就业脱贫。

(四)做好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区人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扶贫办,各镇政府)

1.发放标准:(1)对于海口市贫困劳动力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根据外出务工有关交通费票据核定具体补助金额)。(2)对于海口市贫困劳动力省内且市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3.贫困家庭劳动力需间隔12个月方可再次申领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2.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外出务工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凭城镇从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6个月以上缴费记录)或相应的工资发放凭证(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海口市贫困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助申请表》,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区人社部门核定发放交通补助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3.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人社部门提出具体经费需求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从地方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以外)或通过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五)做好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1.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在海口市或各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创业致富带头人、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凭城镇从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缴费满一年)或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满一年)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以及相应的工资发放凭证(加盖单位公章)、吸纳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海口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表》,每吸纳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2.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之日起的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奖励金支付到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吸纳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具体经费需求按规定程序呈报市政府追加就业补助资金解决。

(六)做好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1.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满12个月,按其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审批程序: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实际在岗满12个月之日起的30日内,按年度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或市人社局另行指定的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海口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海口市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满一年)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城镇从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缴费满一年)、《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经费支出渠道: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具体经费需求按规定程序呈报市政府追加就业补助资金解决。

(七)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1.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对在海口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2.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应在经其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职业能力测评并介绍成功就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进行备案,并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海口市贫困劳动力有关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海口市贫困劳动力有关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单表》、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许可证(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介绍实现就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有本人签名确认的原件,以及实现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脱贫攻坚扶贫手册》复印件(加盖扶贫部门公章)、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满一年)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相应的工资发放凭证(加盖单位公章)、《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经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核查有关就业、职业介绍服务情况,并对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经费支出渠道:发放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具体经费需求按规定程序呈报市政府追加就业补助资金解决。

(八)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责任单位: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区人社局、各区扶贫办,各镇政府)

1.扶持标准:给予自主创业的海口市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扶持,最高限额10万元,贷款期限3年。    

2.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参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8〕18号)执行。

3.经费支出渠道: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

(九)做好创业典型奖励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区人社局、各区扶贫办,各镇政府)

1.发放标准:每年度面向全市贫困家庭劳动力(含创业脱贫劳动力,下同)组织开展一次“创业脱贫致富之星”典型评选活动,评选创业成效明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评选的创业典型不超过30名,每个创业典型奖励5000元。

2.审核评选程序:

(1)各区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各镇根据“海口市创业脱贫致富之星”评选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填报《海口市“创业脱贫致富之星”评选申报表》、创业项目参评资料、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对相关参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各区人社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区级评选等方式从中择优推荐人员参加全市创业典型评选,并将有关人员的参评资料报送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结合各区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人数,具体推荐名额如下:秀英区最多推荐10人,龙华区最多推荐5人,琼山区最多推荐20人,美兰区最多推荐5人。

(2)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区人社部门推荐参评的创业个人及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我市“创业脱贫致富之星”典型奖励人员名单(每年全市不超过30名)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人社局备案并发布获奖通报。

(3)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根据我市“创业脱贫致富之星”获奖人员名单,按规定标准将创业典型奖励资金发放至获奖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3.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创业典型奖励所需资金,以及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创业典型评选活动相关经费,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具体经费需求按规定程序呈报市政府追加就业补助资金解决。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就业扶贫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和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细化服务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效促进就业扶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保障,规范使用资金。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截止至2020年底;贫困劳动力就业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项目与省、市就业补助资金、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补贴项目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本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若与市人社部门之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若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上级的新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强化就业扶贫资金保障。既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又要根据部门职责和目标任务,统筹用好本部门资金,保障就业扶贫资金筹措到位,确保用足、用实相关政策,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各区人社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便民利民的前提下,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包括在业务申报材料中,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增加必要的佐证材料)。各项业务申请材料所需的相关证件,若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其它有效渠道查询其真伪的,只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否则,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报送材料。市人社、财政、扶贫部门将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和明察暗访,将就业扶贫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内容,并及时向各区党委、政府通报。对于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问责。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总结、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就业扶贫政策措施,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助推就业扶贫工作更好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