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残疾人等特殊 就业 困难群体定向提供小 额信贷 支持的小 额 担保贷 款政策 自 2002  年创设实施以来  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 ,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 、促进创业 、改善民 生方面发挥了 重要作用 。根 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 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精神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 创业 担保贷款政 策。为 了进一步增强创 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支持 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 。将创 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 目前小 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 业困难人员 ( 含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高 校毕业 生 ( 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 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职 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 业农民工、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大重点对象范围。

二、统一贷款额度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 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 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 业的 ,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

三 、调整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 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 前的最高不超过 2 年调整为 最高不超过 3 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 构认可 3 可以展期 1次,展期期 限不超过 1年,展期期 限内贷款 不贴息。

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 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 合理确定贷款利 率水平 ,在贷款合 同中载明。个人创 业担保贷款 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 3 个百分点以内的 ,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 变相提高个人创 业担保 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发挥好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 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 保贷款政策调整为 适用于所有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对小微企业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 ( 不包括大学 生村宫 、留学回国学生 、返乡创 业 农民工、网络商户 ) 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30%  ( 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经办 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最 高不超过 2 00 万元 ,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 无拖欠职工工资 、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 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 《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 ( 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六、管好用好创 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名 称相应调整为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 以下简称 担保基金),继续实行单独列账 、单独核算 ,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 运行。担保基金担保条件和手续要尽量简化 。财政贴息资金要按 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 5 倍。地方各级财 政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担保基金不足时 要及时予以补充 ,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其他专项资金或 者财政专户 资金不得作为 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创 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具体政策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文规定。

七 、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 量和服务效率 。创 业担保贷款按照 “借款人依规定 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 定审核借款人 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 、经办金融机构审 核放贷 、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的流程办理。各经办金融机构和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坚持为 民、便民 、务实、 高效原则 ,精 心梳理简化创 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 ,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 操作措施 ,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 ,全面提高 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努力提升创 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 获得性 。鼓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营业柜台 、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 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个人 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 ,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八、加强政策统筹协调管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 当地 财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 协调机制  健全完 善创 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 ,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 ,及时协商 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 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 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 , 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创 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细则 ,对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和担保基金运营管 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 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 ,对 借款人资格、创 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 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 工,按季向当 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 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 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九、本通知自 发布之日 起实施 。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财 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结合当地实际和本通知要求  抓紧制定辖区政策具体落实意见或 实施办法 。此前发布的小额担 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 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 ,仍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本 通知实施前已 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 ,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 合当地财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至辖 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 理机构 ,扎实抓好政策贯彻 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