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职工符合前面所说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如何提出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发生的有关费用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6.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7.什么情形可做劳动能力鉴定?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8.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嘱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9.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只要是符合规定(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1.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由谁发放?标准是多少?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者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应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护理费。
1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福利待遇如何解决?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地址: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
海口市世纪公园路1号(海口市市民游客中心负一楼)
咨询电话:68522095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地址: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市政府16号北楼4017室)
咨询电话:68724218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地址: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一楼服务大厅(海甸岛怡心路9号)
咨询电话:665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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