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4-26 信息来源:海口市人社局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件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完全失地农民;
7、随军家属;
8、贫困家庭劳动力;
9、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报程序
未就业人员需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接受就业援助的,由本人向街道(乡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经街道(乡镇)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核实后报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海口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九类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完全失地农民;
7、随军家属;
8、贫困家庭劳动力;
9、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所需材料
1.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告
2.《海口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行政单位提供编制委员会编制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申请上岗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上岗人员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7. 申请上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1、区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先报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初审,初审完毕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再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进行审批认定。
2、市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批认定。
五、咨询电话:65230102
六、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请所需材料::
1.《海口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海口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
4.单位人员发放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
5.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劳动协议复印件;
9.《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报告复函》复印件。
(二)后续申请所需材料:
1.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变化时提供);
2.单位人员发放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
3.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申报程序
1、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原则。
2、用人单位自应在支付公益性岗位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初次公益性岗位补贴。
七、咨询电话:65231579
八、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1、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与之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请所需材料:
1.《海口市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协议复印件;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单位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后续申请所需材料:
不提供。由经办机构根据系统滚存名单进行发放。
六、申报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2、单位按规定及时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
七、咨询电话:65231579
八、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实现灵活就业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海口市户籍或持有海口市居住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请所需材料:
1、《海口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
2、《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3、《海口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街道或区社保中心核查原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名单(区社保中心提供)
7、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后续申请所需材料:
不提供材料。由经办机构根据系统滚存名单进行发放。。
六、申报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2、补贴对象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登记,应在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初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七、咨询电话:65231579
八、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奖励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所需材料
1.《海口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申请表》;
2.享受奖励补贴人员名单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
7.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
8.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社保清单);
9.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10.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奖励补贴。
六、咨询电话:65231579
七、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
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一、政策依据
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7〕111 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态,没有稳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
三、所需材料
1.《海口市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2.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户口簿;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调查公示书。
四、申报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由街道(镇)初审、公示后,报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材料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复核认定后发证。
五、咨询电话:65231579
六、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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