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4-10 信息来源:海口市人社局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海府办〔2011〕139号)的规定和要求, 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空编和岗位使用计划,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工作方案,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通过公开招聘,吸纳优秀人才,优化本单位人员结构,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素质,促进本单位事业健康发展。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把关、宁缺勿滥、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对象
明确属地范围、户籍范围、行业范围、在岗情况和人员身份等。
三、招聘岗位和人数
明确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的岗位、人数和专业等,并附加具体招聘岗位情况列表(附件)。
四、招聘条件
明确政治条件、职业道德条件、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有歧视性或有明显指向性条件要求)。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招聘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名单,招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办公室人员名单,具体负责招聘工作方案的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作。
六、招聘程序
(一)信息公布:明确发布招聘信息的本地新闻媒体和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报名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
(二)组织报名:明确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及应聘报名需要提供的报名材料(主要包括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属在职人员的,需提交原单位同意报名的证明等。
报名材料要求:应聘人员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聘用。如聘用后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聘用资格和办理相关解聘手续。报名经初审合格者,通知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择优聘用,未被聘用者材料不退还。
(三)资格审查:由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开报名后每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应聘该岗位经初审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达不到该比例的,则相应减少招聘计划数。个别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报名应聘人员未达到1:3比例的,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考试。
(四)组织考试
明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内容、考试方式及笔试与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进入面试的人选比例以及准考证的发放和领取时间方式。
七、考察、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组织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体检人选,体检由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应聘人员经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或另行组织招聘。
八、 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由领导小组择优确定聘用人员,并按程序在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7天后,拟聘用人员无影响聘用问题的按有关程序报批。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九、聘用待遇
经考试、考察合格后聘用的人员按事业单位有关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的各项纪律规定。
1、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和领导小组讨论情况;
3、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应聘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作弊;
5、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已经受聘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6、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或纪律处分;
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纪检部门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联系方式
地址、单位、邮编、电话、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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