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笔试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以下简称笔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笔试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笔试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笔试应当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笔试工作负主体责任。

笔试分别由以下单位(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市县事业单位一般由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准备

第五条  为保证笔试工作顺利有序、安全高效开展,笔试前应成立笔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笔试命题、试卷管理、组织实施笔试、阅卷等相关工作。

省直属事业单位笔试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组织人事、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笔试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领导、组织人事、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笔试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省级主管部门领导、组织人事、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事业单位笔试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领导、组织人事、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人员积极参与;

其他市县事业单位笔试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市县领导、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人员、与招聘相关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第六条  笔试的形式、科目、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发布时间及方式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笔试组织单位(部门)不具备条件或无能力组织笔试命题与开展考务工作的,可根据管理权限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承担实施,委托时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笔试命题与考务工作不能委托同一家专业机构。

第三章  笔试命题

   第八条  笔试按“干什么考什么”要求进行命题,并坚持针对性、科学性、灵活性、难度适中原则。

    第九条  命题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精通本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逻辑思维等能力及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  所有参与命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与笔试组织单位(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严禁命题人员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培训辅导活动,严禁泄漏试卷、试题。命题人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安全性强、封闭性好、空间相对独立并装有多角度不间断的电子监控设备。命题专用设备和资料应由专人保管。命题所用计算机、打印设备等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二条  笔试试卷一般命制正卷和备用卷各一套。试卷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运送应使用专门车辆,不得使用网约车、出租车。试卷应由2名以上专人(不含驾驶员)押运,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和物品,不得兼顾办理其他事务。利用飞机、火车或轮船运送试卷的,押运人员应随身携带,不得托运。

    第十四条  试卷交接应在能够确保试卷安全的地点进行,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人。接收方应向交出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交接双方应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试卷应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设施和多角度不间断的电子监控设备。试卷存放期间应有2名以上专人昼夜值班,做好试卷保管情况记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所。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人员在笔试期间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笔试资料带出考场。笔试工作人员应在笔试结束后立即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检查考场记录等有关材料,核验无误后密封。考点应于笔试结束后将全部试卷、答题卡等有关材料交回笔试组织单位(部门)。

   

第五章  笔试实施

    第十七条  笔试现场应配备主考、监考和试卷保管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笔试组织单位(部门)应选派巡考人员对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笔试考点显著位置应张贴考场规则、考场分布图等有关材料。笔试组织单位(部门)或专业机构应在考点配备防范笔试作弊的设备。

   第十九条  考场应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四周环境安静及有监控设备的场所,并按标准化考场编排考生座位,考场入口应标明考场号,单个考场最多安排30名考生。每个考场内至少设2名监考人员。每10个考场至少设一名流动监考人员,监督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的分派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应核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确保证件一致、人证相符。

    第二十一条  笔试组织单位(部门)应组织笔试工作人员进行笔试基本程序、考场规则、工作纪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等业务方面的培训。笔试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上岗时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二条  笔试工作人员应在启用试卷前检查确认试卷密封印签,由至少2名考生代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并签字。

    严禁擅自拆封备用试卷,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启用备用试卷,须经笔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三条  笔试工作人员如遇试卷泄密、群体性舞弊、数据丢失以及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笔试组织单位(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六章  阅卷

    第二十四条  阅卷应选择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封闭场所,并采取必要的保密安全措施。

    采用计算机阅卷的,应具备局域网环境,计算机数量充足,设备运行正常,局域网不得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五条  阅卷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  阅卷人员阅卷前应与笔试组织单位(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笔试成绩数据应保存在专用计算机上,同时应在专用存储设备上备份,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或另做他用。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笔试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笔试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尚未公布的笔试成绩及考务信息等属于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  笔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接受可能影响笔试公平的请托,严禁收受相关礼品、礼金、购物卡和有价证券等。

    (三)笔试工作人员所携带的电子通讯设备一律于笔试前交指定的人员保管。笔试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擅自拆开密封答卷册或违规涂改报考人员答题信息。

(五)不得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

    (六)不得瞒报笔试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擅自撤销或更改违纪舞弊记录和处理决定。

    (七)不得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严禁在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严禁更改、伪造笔试成绩等信息。

  (八)不得做出可能影响笔试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回避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笔试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考试资格。

(二)应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考场规则和纪律,及时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由考试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三)应按照考试指令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答题,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停止答题。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保密纪律、回避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考试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笔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聘用资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笔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笔试工作方案、考生答卷、成绩表、影音资料等原始资料,由笔试组织单位(部门)妥善保存2年以上待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台居民以及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笔试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