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社局、残联、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阳光助残扶贫车间认定和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规〔2019〕2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海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就业扶贫车间、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阳光助残扶贫车间认定和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人社发〔2020〕15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做好扶贫车间(基地)认定和奖补发放工作,支持和鼓励全市各类经济实体更多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三类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扶贫车间(基地)、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的认定和奖补申请

  (一)就业扶贫基地

  1.认定范围和条件

  海口市辖区范围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依法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经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授予“就业扶贫基地”牌匾。申请认定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吸纳本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5名及以上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信誉良好,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认定申请材料

  1)《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1);

  2)《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吸纳“三类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2);

  3)依法登记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下同);

  4)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3.奖补标准

  吸纳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就业扶贫基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补。对于已挂牌“就业扶贫基地”的申请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是以签订劳务协议的形式,按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的奖补标准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补。

  4.奖补申请材料:

  1)《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3);

  2)《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吸纳“三类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2);

  3)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者劳务协议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查社保缴费情况。

  (二)就业扶贫车间

  1.认定范围和条件

  海口市辖区范围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并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加工点,经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授予“就业扶贫车间”牌匾。申请认定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吸纳本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3名及以上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提供公共服务岗位,并与之签订劳务协议(含承揽合同)且履行满1年、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3)社会信誉良好,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认定申请材料

  1)《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1);

  2)《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吸纳“三类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2);

  3)依法登记证明材料;

  4)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含承揽合同)复印件。

  3.奖补标准

  吸纳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履行劳务协议(含承揽合同)满1年的就业扶贫车间,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补。

  4.奖补申请材料

  1)《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3);

  2)《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吸纳“三类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2);

  3)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含承揽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

  (三)阳光助残扶贫基地

  1.认定范围和条件

  海口市辖区范围内以安排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为主,通过集中安排就业或提供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扶持辐射带动残疾人生产劳动的就业扶贫基地。经所在区残联批准加挂“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牌匾。申请认定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的;

  2)吸纳5名及以上或辐射带动10名及以上本省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基地辐射带动2名残疾人,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认定申请材料

  1)《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车间(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1);

  2)《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吸纳“三类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2);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就业扶贫基地”批复;

  4)与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3.奖补标准

  吸纳本市户籍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并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的阳光助残扶贫基地,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补(除此之外,阳光助残扶贫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贫困劳动力发展生产,给予残疾人免费提供的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生产资料价值不低于基地所获奖补资金的60%,并为残疾人或亲属免费提供生产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每辐射带动1名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可另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补)。

  4.奖补申请材料

  1)《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车间(基地)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3);

  2)《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吸纳“三类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2);

  3)与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

  4)《海口市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发展生产奖补申请表》(附件4);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核查社保缴费情况。

  (四)阳光助残扶贫车间

  1.认定范围和条件

  海口市辖区范围内以促进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加工点。经所在区残联批准后加挂“阳光助残扶贫车间”牌匾。申请认定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

  2)吸纳本省户籍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3名及以上就业的,并履行劳务协议满1年、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2.认定申请材料

  1)《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车间(基地)申请认定表》(附件1);

  2)《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吸纳“三类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2);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就业扶贫车间”批复;(4)与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签订的劳务

  协议复印件;

  3.奖补标准

  对吸纳本市户籍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就业并履行劳务协议满1年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4.奖补申请材料

  1)《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3);

  2)《海口市就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吸纳“三类人员”就业花名册》(附件2);

  3)与建档立卡残疾人或低保家庭残疾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

  二、认定申请和奖补拨付程序

  (一)认定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主体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扶贫车间(基地)认定申请;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的认定向所在区残联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做出审批意见。

  3.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主体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联)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批复并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文批复并授予“就业扶贫基地”或“就业扶贫车间”牌匾。牌匾名称为“XX就业扶贫基地”或“XX就业扶贫车间”,标明授匾单位和日期。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加挂“阳光助残扶贫基地”或“阳光助残扶贫车间”牌匾,牌匾名称为“XX阳光助残扶贫基地”或“XX企业阳光助残扶贫车间”,标明授匾单位和日期。

  (二)奖补拨付程序

  1.申请。申请主体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扶贫车间(基地)奖补申请;申请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发展生产奖补需提交区残联做出审批意见。

  2.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主体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联)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一次性奖补资金拨付至申请主体的银行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区人社部门牵头,残联、财政、扶贫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基地)、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区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扶贫车间(基地)的审核认定,落实就业扶贫车间(基地)、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相关补贴申领、发放等工作。区残联负责阳光助残扶贫车间(基地)审核认定、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发展生产奖补审核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与安排工作。区扶贫办负责落实建档立卡人员信息共享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区人社、残联等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就业扶贫车间(基地)认定和奖补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扶贫车间(基地)奖补政策有效落地,推动扶贫车间(基地)健康、规范、持久运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人社、残联等部门要适时对所授牌的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考评。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基地)的存续保留,但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达不到认定条件持续1年以上、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投诉且经查实仍未整改的,应取消其就业扶贫车间(基地)资格,收回牌匾或相关标识。

  (四)强化资金监管。对于类似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所需奖补资金应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区人社部门要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追回资金,并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失信责任主体,要实施联合惩戒。

  (五)明确执行期限。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市残联负责解释。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2020年10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