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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8006-9/2023-00894 分类: 报告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09日
名  称: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强区扩权工作的情况报告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强区扩权工作的情况报告

无编号

市政府:

  自我市开展进一步强区扩权工作以来,我局非常重视,认真做好前期调研论证等准备工作,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服务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梳理。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依据情况和机构、人员、经费、场地设备设施等开展业务是否成熟情况以及运行的效果情况。我局决定下放三项行政权项,即劳动保障监察权委托海口保税区、海口高新区两区行使、调整海口市及各区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以及在区属事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简化由各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派遣等。现将具体情况汇报:

  一、劳动保障监察权

  根据市编委会印发的海口保税区以及高新区管委会机构编制方案规定,海口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劳动保障等方面管理职能,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因此,两区管委会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不存在下放劳动保障监察权项问题。但由于两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其设立的社会事业局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作为《劳动法》规定的执法主体,因而不能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个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该两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无法开展。

  根据今年十月海口市政府第81号令之规定,市政府直接依法委托两区管委会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两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得以开展。为开展好高新区、保税区社会事业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局多次到两区指导准备工作,两区也派员到我局跟班学习业务及相关政策。建议两区尽快配齐劳动保障执法人员,以便早日开展工作。

  二、调整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

  2011年4月28日,省人社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02号),决定调整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将驻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下放到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经调查,驻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企业主体25865户,占驻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主体总数的78%。省下放部分案件后,海口市仲裁院办案压力将成倍增大,下放市一级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到各区势在必行。因此,我市决定扩大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一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二是驻海口市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三是上述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住所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

  我局与市编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对市区两级人事劳动仲裁部门的组织建设联合调研,形成书面报告市政府,韩美副市长批示“所提建议可予以采纳”。目前,我局正在逐项解决下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矛盾。已向社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该规定拟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局和四个区人社部门都已向编制部门申请增加岗位编制,待批文下来下一步着手申请财政预算、配齐人员机构等工作。

  为做好省人社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放案件的办理工作,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议。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指导、协调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以及四个区等职能部门尽快做好下放工作的交接。

  三、区属事业单位落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

  在进一步强区扩权工作中,我局认为该项工作具备下放条件,从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我局决定将原由市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派遣到区属事业单位的工作程序,简化为由区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派遣,即对符合政策规定在区属事业单位落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派遣手续由各区人社局直接办理,其入户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各区人社局出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等相关登记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我局已下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程序的通知》(海人社[2011]137号)文件,自2011年8月1日起在区属事业单位落实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派遣工作直接由各区办理。

  特此报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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