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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8006-9/2026-00197 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12日
名  称: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认定标准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就业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5〕4号)文件第七条“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具体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及第八条“就业见习基地承担以下工作:(二)持续稳定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除事业单位外,其他见习基地每一个自然年度提供的见习岗位应不少于5个),所提供岗位应为本单位主营业务岗位,且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其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技能类(不含操作岗)岗位应占一定比例,具体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上述两个条款的核心认定标准明确如下:

一、确定标准

(一)《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经营状况良好,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的核心认定标准应为:在海口市依法注册登记,经营状况良好(“盈利”不应作为经营状况良好判定唯一依据,应结合企业实际投入及发展预期等情况综合考量),自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持续经营满3年及以上或其母公司持续经营满3年及以上;除事业单位外,其他依规定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基地的主体,参保职工人数应在30人(含)以上(入驻我市各类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企业,依托产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参保职工人数以产业园区、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总的参保职工人数为准。劳务派遣单位的参保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二)《海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科研类、管理类、技术技能类(不含操作岗)岗位应占一定比例”的核心认定条件应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提供符合数量及类型要求的就业见习岗位中,科研类、管理类、技术技能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总数应占比30%(含)以上。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仅对琼人社规〔2025〕4号文件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八条第(一)项相关条件作出细化明确。本通知实施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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