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09-07 信息来源:海口市人社局
海口市人社局权力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目 | ||||||
1 | 行政许可 | 46010000RS-XK-0002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机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4 号)第三条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第四款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同时增加一项,内容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海口市人社局 |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机构。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第八十六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第二章第六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海口市人社局 |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印鉴和核发办法。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保留许可事项第370项。 | 海口市人社局 | |||||
2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1 |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3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2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或者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200元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3 | 对用人单位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1.《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经2005年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26日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3个月以上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所欠工资总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不能超过3万元。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4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4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5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5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6 |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7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8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6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09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7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0 |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1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2 | 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8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3 | 对用人单位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处罚 |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办理招用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9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4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处罚 |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5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6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的、超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的、非法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的;(二)超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的;(三)非法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的;(五)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六)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七)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10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7 | 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二)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三)非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11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8 | 对用人单位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的证据的处罚 |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变造、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转移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的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19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0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12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1 | 对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13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2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3 | 对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4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14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5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15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6 | 对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7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8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16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29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17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0 | 对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1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2010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2 | 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18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3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19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5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海口市人社局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6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
20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7 | 对用人单位解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注销手续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21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8 | 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39 | 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40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22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41 | 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处罚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人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23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4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43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44 |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24 | 行政处罚 | 46010000RS-CF-0045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1999年3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监察职能。 | |
25 | 行政强制 | 46010000RS-QZ-0001 | 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变造、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变造、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转移登记保存或者封存的证据。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 | 海口市人社局 | ||
行政强制 | 46010000RS-QZ-0002 |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海口市人社局 |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3.《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用工和工资支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工和工资支付事项。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检查职能。 | ||
26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2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2.《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规定的情况;(八)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情况。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检查职能。 | |
27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3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及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检查职能。 |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4 | 对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检查职能。 |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5 | 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检查职能。 | ||
28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6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检查职能。 | |
29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7 | 对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海口市人社局 | 检查对象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海口市统筹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8 | 对执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检查职能。 | ||
行政检查 | 46010000RS-JC-0009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 海口市人社局 | 市、区级各自履行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检查职能。 | ||
30 | 行政确认 | 46010000RS-QR-0001 | 工伤认定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机构,负责所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 3.《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 海口市人社局 | ||
31 | 行政奖励 | 46010000RS-JL-0001 | 对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2.《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海口市人社局 |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01 | 集体合同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09年11月27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 海口市人社局 |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02 |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海口市人社局 | |||
32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03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 海口市人社局 | ||
33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05 | 劳动用工备案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 海口市人社局 |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06 |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书面审查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2.《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 | 海口市人社局 | |||
34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07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海口市人社局 | ||
35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08 | 公务员录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海口市人社局 |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09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 海口市人社局 |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10 | 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转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 海口市人社局 | |||
36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11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海口市人社局 | ||
37 | 其他权力 | 46010000RS-QT-0012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24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海口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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