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劳务派遣等19项行政审批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劳务派遣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二、备案机关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备案权限移交同级行政审批局或其他部门的,由相应部门组织实施。

三、备案时间要求和备案管辖范围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在登记设立,设立分支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企业信息,终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时,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所在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其中,设立分支机构向用工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登记备案期限为3年,备案期满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在期满前1个月内重新登记备案。

《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前已向备案机关提供第五条规定材料并备案的劳务派遣企业,无需重新备案。已备案但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未备案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四、备案材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体的条件,明确企业申请备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就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

(一)经营劳务派遣企业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

(四)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设立分支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的企业信息,终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按《暂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办理。

备案机关将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符合要求的将进行登记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备案企业需补充的材料。申请备案企业30日内仍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备案机关仍予以登记备案,但将在备案信息中详细登记材料缺失情况。

备案机关将在本级官方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列明备案材料情况,其中实缴注册资本按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分别登记),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五、年报要求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向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此要求目的是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实效。

六、违法违规处置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对存在涉嫌抽逃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