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力支持就业创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企稳岗作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放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条件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我省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03号),实施失业保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属参保企业的发放政策按企业所在市县疫情情况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补助标准。按每名参保职工3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三)发放程序。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参保企业2022年7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经公示后发放至参保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劳务派遣企业申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与实际用工单位达成的补助资金分配协议后,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企业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