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琼人发〔2021〕146号)

二、就业困难人员定义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3.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5.完全失地农民;

6.随军家属;

7.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认定规程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申请各项补贴补助资金,不需要提供《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在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直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个人为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服务对象

1.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材料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招用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招用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完全失地证明(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不提供);

4.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不提供)。

(二)后续申报材料

不提供。由经办机构根据系统滚存名单进行发放。

三、办理流程

1.单位申报;

2.受理;

3.初审;

4.复核;

5.审结。

窗口服务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6号窗口

五、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为招用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咨询电话:65231579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申领

一、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二、申报材料

1.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2.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

3.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单位不提供);

4.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单位不提供)。

、办理流程

1.单位申报;

2.受理;

3.初审;

4.复核;

5.审结。

窗口服务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6号窗口

、温馨提示

1.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在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满6个月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补贴。

2.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协议)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咨询电话:65231579

 

 

公益性岗位认定

 

一、服务对象

1.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2.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核查;

3.审结;

4.核发认定书。

窗口服务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6号窗口

五、咨询电话:65231579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服务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3.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

4.公益性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一)后续申报材料

1.公益性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办理流程

1.受理;

2.核查;

3.复核;

4.审结。

窗口服务地址

海口市美兰区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6号窗口

五、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岗位工资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一定的资金。

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咨询电话:65231579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一、服务对象

灵活就业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

3.完全失地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

(二)后续申报材料

不提供。由经办机构根据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滚存名单进行发放。

    三、经办机构及咨询电话

1.秀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秀英区美俗路3-6号);咨询电话:0898-68666725。

2.龙华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龙华金园办公区406室); 咨询电话:0898-66890923。

3.琼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号琼山区社保大楼); 咨询电话:0898-65875270 。

4.美兰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二楼);咨询电话:0898-65303335。

四、温馨提示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一、政策依据

1、《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7〕111 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态,没有稳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

三、所需材料

1.《海口市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2.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户口簿;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调查公示书。

四、申报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由街道(镇)初审、公示后,报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材料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复核认定后发证。

五、咨询电话:65231579

六、窗口服务地址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