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以及服务对象申请创业贷款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

(二)《海口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海府办〔2018〕18号)。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实施细则》提出十一章共三十三条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经办和申请流程,强化了工作责任,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厅政策规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有效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内容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

(一)细化职责分工。统一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共同参与,明确各自职责,健全组织协调和工作联系机制。

(二)明确申请条件。个人方面延续了打破户籍限制的做法,本市户籍和有本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人员都可申请,同时扩大个人申请范围,将通过我省《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政策引进的人才纳入申请范围。放宽小微企业申请条件,将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条件调整为:自贷款申请时间起往前两年内(原当年内),申请企业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5%)。

(三)提高贷款额度。将创业担保贴息个人贷款额度从原来的不超过2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统一贴息标准和贷款利率。原版贴息标准和贷款利率个人与企业存在差异,且个人贴息标准随贷款年限逐年递减,不便于实际操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由协商确定,无明确标准,随意性较大。新政策统一了贴息标准,对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逾期不贴息;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150BP。

另外,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原政策为贷款基础利率的50%)。

(五)加大地方财力支持。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分担;对超出中央财政规定部分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原比例共同承担,即省与市县为6:4。

(六)完善担保机制。扩大免反担保受众群体范围,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细化反担保和免除反担保的条件,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

(七)明确代偿分担比例。建立银行与政府间合理的代偿风险分担机制,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发生代偿时,担保基金承担代偿金额的80%,经办银行承担代偿金额的20%。

(八)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原奖励政策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现奖励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为依据,实行额度递升奖励,更能有效激发相关机构进一步推动创业贷款工作向前迈进。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