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7周,海口12345热线平台受理我局办件1434件,4月累计处理工单5201件。通过对本周工单的统计分析,综合各渠道人社业务咨询情况,提炼本周热线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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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目  录



热点问题1:外出务工奖补如何申请?


热点问题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热点问题3:退休人员档案该存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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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  点  回  应


热点问题1:外出务工奖补如何申请?


答:补贴对象: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申请条件: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或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向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申请外出务工奖补。对于跨省外出务工或省内县外务工的,可申请一次性交通补助。

补贴标准: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补,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月至少20天或月务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补。对于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申请材料:申领外出务工奖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出务工奖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连续外出务工);

2.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有效佐证材料)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跨省外出务工提供);

3.灵活就业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凭《外出务工奖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灵活就业)》。

注:外出务工奖补申请表,可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hrss.hainan.gov.cn)首页“下载专区”下载。

经办流程:

1.申请。线下申请:申请人在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便民服务中心)提出外出务工奖补申请。

线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首页“搜索”栏输入“外出务工奖补申领(政务网名为:务工奖补办理)”选择办理地区(注册地街道或乡镇)—线上办理,根据要求完成线上申请程序。

2.受理。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政务大厅)。

3.审批。镇(街)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4.公示和拨付。属地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申请外出务工奖补办公咨询电话:(1)秀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秀英区美俗路3-6号);咨询电话:0898-68666725。(2)龙华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龙华金园办公区406室);咨询电话:0898-66890923。(3)琼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号琼山区社保大楼);咨询电话:0898 -65875270。(4)美兰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二楼);咨询电话:0898 -65303335。


热点问题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相关材料: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3.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如符合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可根据企业注册所属区联系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进行业务咨询,请工作日致电:(1)秀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秀英区美俗路3-6号);咨询电话:0898-68666725。(2)龙华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龙华金园办公区406室);咨询电话:0898-66890923。(3)琼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2-1号琼山区社保大楼);咨询电话:0898-65875270。(4)美兰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二楼);咨询电话:0898-65303335。

热点问题3:退休人员档案该存放在哪里?


答: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退休人员档案不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不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原则,海口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无法接收退休人员档案。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社会保险管理类(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三、退休人员档案已转社会化管理,需由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保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