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琼人发〔2021〕146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4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复函》(琼人发函〔2023〕31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部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业务办理层级及实施主体的通知》(海人社发〔2022〕242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经办机构办理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申领业务。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通过http://www.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微企业名录”核查)或社会组织(通过http://www.chinanpo.gov.cn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核查)。

第四条  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之日起12个月内,向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六条  在海口地区省级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受理。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已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不提供)。

注: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申请表、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可在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haikou.gov.cn/)首页“办事服务”-“办事指南”或“表格下载”专区下载。

第六章 经办流程

第九条  受理。

(一)申报渠道。用人单位通过部门窗口或网上平台,提出申请。

1.线下申请:可通过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政务大厅)提出;

2.线上申请:可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首页“搜索”栏输入“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选择办理地区(注册地街道或乡镇),根据要求完成申请程序。

(二)受理流程。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受理人员统一使用海口市新版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及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受理完成后,按照申请单位注册地的属地管理原则推送到对应的镇(街)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审批(办结)。各镇(街)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受理部门推送过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符合条件的,录入海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审批。镇(街)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办件档案的整理存档。

第十一条  公示。各镇(街)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政务服务办公室)在海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完成审批后,所属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从海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公示下载模块导出人员信息,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具备网站公示条件的,可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结束后,同步在海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提交资金送审。

第十二条  拨付。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补贴资金进行报批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完成拨付后,同步在海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完成资金拨付登记。

各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做好各镇街审批资金预算指标分配,并同步在海南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录入预算资金,以完成补贴资金的拨付。

第十三条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审结(不包含公示和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南规定的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外,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政务大厅)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落实落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机构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监管核查工作,监管核查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

第十六条  本指南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参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琼人发〔2021〕146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口市政务管理局 关于优化调整部分公共就业服务事项业务办理层级及实施主体的通知》(海人社发〔2022〕242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0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如国家、省对有关政策和经办流程进行调整的,遵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和经办流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指南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市就业局)负责解释。

关于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的常见问题:

1.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

2.如何确定本单位是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答:小微企业通过http://www.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微企业名录”核查,社会组织通过http://www.chinanpo.gov.cn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