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发<2021>39号)精神,切实保障参保人生育权益,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指导意见,现就优化我省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若干措施如下:

一、我省参保人员(含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需跨省异地生育的,应办理异地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可在生育后半年内补办备案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二、因用人单位账户被封锁、冻结导致生育津贴无法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将生育津贴拨付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三、生育参保人申请省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因医疗机构提供的出院记录、费用明细等资料(不含医疗票据)缺少医疗机构公章的,可由本人对生育医疗材料真实性作出书面诚信承诺,经办机构可结合疾病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核实待遇人的生育事实,予以办理。用以辅助证明生育事实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加盖公章。

四、上述事项自2021年9月24日之日起施行。